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宏元奶牛厂东侧307国道南侧畜产品市场28号楼及盐池县宏元奶牛厂东侧307国道南侧商业房产房产的变卖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6月28日10时至2024年8月27日10时(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s://sf.taobao.com/0951/02?spm=a213w.3065169.courtList.2269.46271a33q5cPdd)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宏元奶牛厂东侧307国道南侧畜产品市场28号楼及盐池县宏元奶牛厂东侧307国道南侧商业房产,总建筑面积为6429.12平方米。本次变卖标的为整体变卖,详见下表:
序号 | 建筑物名称 | 位置 | 权证编号 | 房屋 结构 | 所在层/总层数 | 建筑 面积 (m2) | 用途 | 竣工年代 |
1 | 1号楼102-202号铺 | 盐池县宏元奶牛厂东侧307国道南侧 | 盐房权证花马池镇字第201601028号 | 混合 | 1-2/2 | 107.60 | 商业服务 | 2011年 |
2 | 1号楼103-203号铺 | 混合 | 1-2/2 | 107.60 | 商业服务 | 2011年 |
3 | 1号楼104-204号铺 | 混合 | 1-2/2 | 224.98 | 商业服务 | 2011年 |
4 | 1号楼105-205号铺 | 混合 | 1-2/2 | 224.98 | 商业服务 | 2011年 |
5 | 1号楼106-206号铺 | 混合 | 1-2/2 | 121.14 | 商业服务 | 2011年 |
6 | 1号楼107-207号铺 | 混合 | 1-2/2 | 121.14 | 商业服务 | 2011年 |
7 | 1号楼108-208号铺 | 混合 | 1-2/2 | 215.20 | 商业服务 | 2011年 |
8 | 1号楼109-209号铺 | 混合 | 1-2/2 | 215.20 | 商业服务 | 2011年 |
9 | 1号楼110-210号铺 | 混合 | 1-2/2 | 322.82 | 商业服务 | 2011年 |
10 | 1号楼111-211号铺 | 混合 | 1-2/2 | 121.14 | 商业服务 | 2011年 |
11 | 1号楼118-218号铺 | 混合 | 1-2/2 | 464.88 | 商业服务 | 2011年 |
12 | 2号楼104-204号铺 | 混合 | 1-2/2 | 107.74 | 商业服务 | 2011年 |
13 | 2号楼109-209号铺 | 混合 | 1-2/2 | 112.64 | 商业服务 | 2011年 |
14 | 2号楼115-215号铺 | 混合 | 1-2/2 | 112.64 | 商业服务 | 2011年 |
15 | 2号楼116-216号铺 | 混合 | 1-2/2 | 112.64 | 商业服务 | 2011年 |
16 | 28号楼101-201号铺 | 盐池县宏元奶牛厂东侧307国道南侧畜产品市场28号楼 | 盐房权证花马池镇字第201600025号 | 混合 | 1-2/2 | 244.68 | 商业服务 | 2011年 |
17 | 28号楼102-202号铺 | 混合 | 1-2/2 | 227.20 | 商业服务 | 2011年 |
18 | 28号楼103-203号铺 | 混合 | 1-2/2 | 108.76 | 商业服务 | 2011年 |
19 | 28号楼105-205号铺 | 混合 | 1-2/2 | 108.76 | 商业服务 | 2011年 |
20 | 28号楼106-206号铺 | 混合 | 1-2/2 | 108.76 | 商业服务 | 2011年 |
21 | 28号楼107-207号铺 | 混合 | 1-2/2 | 108.76 | 商业服务 | 2011年 |
22 | 28号楼108-208号铺 | 混合 | 1-2/2 | 108.76 | 商业服务 | 2011年 |
23 | 28号楼109-209号铺 | 混合 | 1-2/2 | 217.50 | 商业服务 | 2011年 |
24 | 28号楼110-210号铺 | 混合 | 1-2/2 | 108.56 | 商业服务 | 2011年 |
25 | 28号楼111-211号铺 | 混合 | 1-2/2 | 108.56 | 商业服务 | 2011年 |
26 | 28号楼112-212号铺 | 混合 | 1-2/2 | 108.56 | 商业服务 | 2011年 |
27 | 28号楼114-214号铺 | 混合 | 1-2/2 | 108.56 | 商业服务 | 2011年 |
28 | 28号楼116-216号铺 | 混合 | 1-2/2 | 108.56 | 商业服务 | 2011年 |
29 | 28号楼119-219号铺 | 混合 | 1-2/2 | 217.10 | 商业服务 | 2011年 |
30 | 28号楼120-220号铺 | 混合 | 1-2/2 | 108.46 | 商业服务 | 2011年 |
31 | 28号楼121-221号铺 | 混合 | 1-2/2 | 108.46 | 商业服务 | 2011年 |
32 | 28号楼122-222号铺 | 混合 | 1-2/2 | 108.46 | 商业服务 | 2011年 |
33 | 28号楼124-224号铺 | 混合 | 1-2/2 | 113.28 | 商业服务 | 2011年 |
34 | 28号楼125-225号铺 | 混合 | 1-2/2 | 217.86 | 商业服务 | 2011年 |
35 | 28号楼127-227号铺 | 混合 | 1-2/2 | 322.44 | 商业服务 | 2011年 |
36 | 28号楼128-228号铺 | 混合 | 1-2/2 | 108.46 | 商业服务 | 2011年 |
37 | 28号楼129-229号铺 | 混合 | 1-2/2 | 328.14 | 商业服务 | 2011年 |
38 | 28号楼131-231号铺 | 混合 | 1-2/2 | 109.38 | 商业服务 | 2011年 |
39 | 28号楼132-232号铺 | 混合 | 1-2/2 | 109.38 | 商业服务 | 2011年 |
40 | 28号楼133-233号铺 | 混合 | 1-2/2 | 109.38 | 商业服务 | 2011年 |
合 计 | | | 6429.12 | | |
总计40 套房,其中:根据坐落于盐池县宏元奶牛厂东侧307 国道南侧《房屋分户平面 图》(盐房权证花马池镇字第201601028 号),标的为2 幢房,分别为1 号楼及2 号楼,1 号楼为02-11 及18 号铺;2 号楼为04、09、15 及16 铺;合计15 套房。根据坐落于盐池县宏元奶牛厂东侧307 国道南侧畜产品市场28 号楼《房屋分户平面图》(盐房权证花马池镇字第201600025 号),标的为01-03、05-12、14、16、19-22、24-25、27-29、31-33 铺,合计25 套房。 |
特别注意事项:1.本《拍卖公告》《竞买须知》中对拍卖标的物的介绍主要依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宁夏华恒信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联华恒信房估字(2023)第29 号评估报告,请仔细阅读评估报告。
2.根据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及《盐池县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盐池县宏元奶牛厂东侧307 国道南侧畜产品市场28 号楼证载建筑面积为3735.86 平方米;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成果表》合计面积3736.78平方米,相差0.92 平方米。依据盐池县光明房地产测量站出具的《情况说明》,本次拍卖标的建筑面积以3736.78 平方米为准。
3.拍卖标的尚未办理各套商业用房分摊土地面积的《不动产权证书》,各套商业用房分摊土地面积不详。
评估价:18444000元;起拍价:11619720元;保证金:1200000元;增价幅度:50000元(以及其整倍数)。
评估价:18444000元;变卖价:11619720元;变卖预交款11619720元;保证金:1200000元;增价幅度:50000元(以及其整倍数)。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24年6月13日9时起至变卖结束前接受咨询。本院已委托宁夏嘉德拍卖行(有限公司)在变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
24小时变卖咨询:宁夏嘉德拍卖行(有限公司)0951-6989609吴经理17795272802或关注公众号“宁夏嘉德网络拍卖”或者“nxjdpmh2019”进行预约。
三、变卖方式:
1、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交纳等同于标的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交款,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四、特别提醒:
1、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已确认,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买受人变卖成交后十日内不交纳尾款的,从所交纳变卖价款中扣除变卖保证金不予退还。
3、买受人反悔不交纳尾款导致人民法院重新变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再次参与竞买。
4、特别提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1〕18号)《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拍卖房产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参加竞买需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法律法规限购政策的规定,须具备竞买(购房)资格并提交参与竞拍所具备竞买(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竞买人虚构竞买(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竞买人虚构购房资格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因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相关物业费、采暖费、水、电等欠费全部由买受人承担(包括拍卖成交前欠缴费用),如涉及测绘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六、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变卖结束前与本院联系。
七、与本标的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竞买人报名参与变卖时:
1、网拍系统既可以通过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交的变卖预交款,也可以通过竞买人向法院指定账户直接交纳变卖预交款,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变卖预交款自动解冻退回(竞买人向法院指定账户直接交纳变卖预交款的请及时向法院申请退回),冻结或者直接交纳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竞得者原冻结的变卖预交款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2、网拍系统也可以通过竞买人向法院指定账户直接交纳变卖预交款后及时联系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咨询人或咨询宁夏嘉德拍卖行(有限公司)。
九、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预交款,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预交款,变卖尾款须在变卖成交后10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支行;账号:6228401207134509667),拍卖未成交的,买受人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交纳冻结的变卖预交款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司法变卖因标的本身价值,其变卖预交款、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变卖预交款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一、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变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变卖须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变卖人咨询。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监督电话:0951-6922347
24小时变卖咨询:宁夏嘉德拍卖行(有限公司)0951-6989609吴经理17795272802或关注公众号“宁夏嘉德网络拍卖”或者“nxjdpmh2019”进行预约。
附:
1、(1)执行依据:执行裁定书 (2)《评估报告扫描件》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变 卖 须 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6月28日10时至2024年8月27日10时(竞价周期与延时除外)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s://sf.taobao.com/0951/02?spm=a213w.3065169.courtList.2269.46271a33q5cPdd)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络变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变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变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变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参加本次变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变卖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宏元奶牛厂东侧307国道南侧畜产品市场28号楼及盐池县宏元奶牛厂东侧307国道南侧商业房产,总建筑面积为6429.12平方米。
标的位置: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宏元奶牛厂东侧307国道南侧畜产品市场28号楼及盐池县宏元奶牛厂东侧307国道南侧商业房产,其四至为:东至338 国道,南至农田,西至盐池县鸿元奶牛养殖场,北至307 国道。
标的基本情况:标的所在主体为一幢总层数为2层混合结构的建筑物,于2011年建成,标的1 号楼、2 号楼均为南北朝向,盐池县宏元奶牛厂东侧307国道南侧整体面北;28 号楼为东西朝向。标的位于1-2层,给水、排水、通讯、电、暖(未供)等设施较齐全,均能正常使用,标的部分对外租赁使用,房屋维护状况一般,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标的权属状况:标的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分别为盐房权证花马池镇字第201600025 号、盐房权证花马池镇字第201601028 号,房屋所有权人均为宁夏宗源滩羊食品有限公司,共有情况均为单独所有,坐落分别于盐池县宏元奶牛厂东侧307 国道南侧畜产品市场28 号楼、盐池县宏元奶牛厂东侧307 国道南侧,房屋性质均为商品房,规划用途均为商业。
土地权属状况:标的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盐国用(2010)第60004 号,土地使用权人为宁夏宗源滩羊食品有限公司,座落为307 国道南侧,地类(用途)为商业,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使用权面积为148295.00㎡,终止日期为2049年9月1日。拍卖成交后,拍卖标的房屋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最终使用性质及面积以相关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和测量报告为准,国家相关管理机关报告所示土地性质、终止日期和使用权面积等土地权利状况与《拍卖公告》不符的,不影响本次拍卖结果。
他项权利状况:标的已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为宁(2017)盐池县不动产证明第0002268号,权利人为宁夏农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标的现状:标的现部分空置,部分出租使用,未提供《租赁合同》,故其租期、租金、支付方式等不详。
特别注意事项:1.本《拍卖公告》《竞买须知》中对拍卖标的物的介绍主要依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宁夏华恒信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联华恒信房估字(2023)第29 号评估报告,请仔细阅读评估报告。
2.根据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及《盐池县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盐池县宏元奶牛厂东侧307 国道南侧畜产品市场28 号楼证载建筑面积为3735.86 平方米;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成果表》合计面积3736.78平方米,相差0.92 平方米。依据盐池县光明房地产测量站出具的《情况说明》,本次拍卖标的建筑面积以3736.78 平方米为准。
3.拍卖标的尚未办理各套商业用房分摊土地面积的《不动产权证书》,各套商业用房分摊土地面积不详。
四、如有房屋结构与发证时发生改变的,由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能否办理过户手续;须修复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五、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本院提交并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本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委托手续应于参与竞买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1〕18号)《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拍卖房产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参加竞买需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法律法规限购政策的规定,须具备竞买(购房)资格并提交参与竞拍所具备竞买(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 人民法院组织司法拍卖房产活动时,发布的拍卖公告载明竞买人必须具备购房资格及其相应法律后果等内容,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应当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房产成交后、向买受人出具成交裁定书前,应当审核买受人提交的自其申请参与竞拍到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经审核买受人不符合持续具备购房资格条件,买受人请求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四条 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房产活动且拍卖成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主张该拍卖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前款规定,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竞买人虚构购房资格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变卖开始前三个工作日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权。
七、与本标的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本次变卖活动,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九、竞拍前竞买人应通过支付宝账户或者向法院指定账户交纳等同于标的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交款。竞买人在对变卖标的第一次确认出价竞买前,按网拍系统提示报名交纳变卖预交款11619720元(指:全额价款),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变卖成交的,本标的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变卖预交款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变卖预交款在变卖结束后即时解冻。变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变卖预交款在变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竞买人向法院指定账户直接交纳变卖预交款的请及时向法院申请退回),变卖预交款冻结或者直接交纳期间不计利息。竞买人向法院指定账户交纳变卖预交款11619720元(指:全额价款)的请及时联系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咨询人或咨询宁夏嘉德拍卖行(有限公司)。(报名交款支付帮助: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本次变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就变卖标的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变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请竞买人在变卖前必须仔细审查变卖标的,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已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十一、变卖成交后,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预交款,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预交款,高出部分的变卖尾款须在变卖成交后10日内交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支行;账号:6228401207134509667),并在竞买成功后20日内(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签署《变卖成交确认书》,办理变卖标的交付手续,变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交纳冻结的变卖预交款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二、买受人逾期未支付变卖余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变卖。重新变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变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变卖预交款中的保证金部分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变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十三、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因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相关物业费、采暖费、水、电等欠费全部由买受人承担(包括拍卖成交前欠缴费用),如涉及测绘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天然气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标的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变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变卖标的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会延长。
十四、本次变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变卖时的变卖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变卖标的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十五、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变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六、根据法律规定,变卖可依法中止或撤回。
十七、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变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参与变卖前需如实向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上述地址确认为邮寄地址,如需更改,买受人应在变卖活动结束时与本院联系确认更改。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八、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变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九、凡发现变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变卖人咨询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监督电话:0951-6922347
24小时变卖咨询:宁夏嘉德拍卖行(有限公司)0951-6989609吴经理17795272802或关注公众号“宁夏嘉德网络拍卖”或者“nxjdpmh2019”进行预约。
附:
1、(1)执行依据:执行裁定书 (2)《评估报告扫描件》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